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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诈”之“断卡行动”系列宣传(七)

来源:         2022-06-28 09:15

根据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两卡”犯罪案件,大多数银行卡黑产链上的人都抱着侥幸心理,导致大量的银行卡被源源不断地运往境外被用于收取诈骗赃款。卖银行卡的人觉得,“虽然是我的账户,但是我没有用账户干违法事,就没有责任”;“卡贩子”认为,“出了事也是先找持卡人或者用卡的人”;而购买账户的人则想着,“银行卡是买的,出事了也有持卡人担着”。然而,事实告诉我们,银行卡黑产链上的每一个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1:

2018年,抚宁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其认识了同在一个监室服刑的盗窃犯覃某某,双方成为要好的“狱友”。二人服刑期满后,依然保持联系。2021年,覃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询问其是否有银行卡要出卖,李某某询问买卡的缘由,覃某某告诉其用于地下钱庄赌博“洗钱”。李某某思索再三,答应下来,但是考虑此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其便找到同村的杨某某,杨某某手头正紧,听说卖卡能挣钱,于是往返于各银行与电信运营商之间,办理银行卡五张、手机卡三张、U盾三个,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将上述物品通过快递发往覃某某提供的地址,并取得好处费1000余元。后杨某某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70万元,杨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出了李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大声疾呼:“也不是我的卡,怎么还和我有关系啊?”在铁的事实面前,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最后,二人分别被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并处罚金。

 在这起案例当中,李某某出于侥幸心理,认为不是自己的银行卡,出了事也和自己没有关系。但是,其主观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法律对其行为的认定,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居间介绍买卖银行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蝇头小利不可得,“两卡”犯罪遭严惩,丧失信用是小事,牢狱之灾恐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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