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桐 郭树兵 梅晓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立法法的要求,积极谋划,全力推进,分别于2015年7月、2016年3月,赋予秦皇岛、保定等8个设区的市立法权。至此,加上原有立法权的石家庄、唐山、邯郸3个较大的市,全省11个设区的市全部获得立法权。
十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指导帮助设区的市开展立法工作,并对其法规予以审查批准。截至今年3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共批准设区的市现行有效法规258部,本届以来共批准70部。
十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数量由2015年的8件增长到2024年的42件,并普遍呈现出小切口、精细化、有特色、可操作的特点,与省本级立法一道呈现出全省上下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良好局面。
健全机制、统筹谋划,确保设区的市立法有序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紧跟时代步伐,紧扣群众呼声,创造性地开展设区的市立法审批工作,努力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2015年以前,我省没有地方立法权的8个设区的市人大均未设立法制委员会,除保定外,其他市人大常委会也未设置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为将立法法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201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办法》,坚持成熟一个赋权一个。之后的一年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带队多次赴设区的市调研走访,宣讲实施办法,推动设区的市立法机构设置、立法人员组成、立法程序走上规范。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连续发文,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及地方性法规的提出、审议、表决和报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2014年印发《关于做好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的通知》,2017年印发《关于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工作规定》,2023年形成了《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事项指导摘编》,2024年制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工作规定》,制作《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工作流程表(试行)》等,对法规立项、起草、修改、审议等关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通过打基础、立规矩、谋长远,护航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行稳致远。
积极作为、加强指导,助推设区的市立法质量提高
为确保设区的市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确保在4个月内顺利审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严格把关,当好“守门员”,牢牢守住合法性审查底线;当好“教练员”,对机构新、人员少、起步晚的新赋权市,扶上马送一程;当好“协调员”,对法规中的存疑问题积极协调各方,力争审批前得到有效解决。
十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指导设区的市人大立项工作,准确把握立法权限,科学统筹立法资源,避免与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或者已列入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重复,提升设区的市立法选项的针对性、有效性,不越权立法、不重复立法。以2024年为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初对全年各设区的市立法计划进行了初步摸底,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对立法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立法项目符合立法权限,从源头上把好关;另一方面统筹协调,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适当调整上会节奏,确保设区的市法规报批工作有序开展。通过各方面努力,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审批设区的市法规42件,达历年最多。
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积极指导设区的市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指导推行起草小组工作机制,建立由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起草小组,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熟悉立法业务、政府部门了解实际情况、人大代表密切联系基层群众和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理论素养的优势;指导设区的市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由牵头起草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将草案送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力求同一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对主要问题意见统一;指导帮助设区的市积极调动立法资源,选聘人员组建立法专家库,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选取多个基层单位作为立法联系点,充实立法力量。
为使每件法规都成为管用好用的精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法工委不断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人员的培训,指导理顺逻辑结构,提倡立法数量不在多而在精,立出一批“小切口、能落地、真管用”的精品良法。
履职尽责、认真审查,守牢设区的市法规合法性底线
十年来,随着立法机制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不断规范,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批准工作积累了一系列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河北经验”,省市两级人大建立了密切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省地方立法工作结出累累硕果。
提前介入、跟进审查,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年来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多次肯定和表扬,并被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学习借鉴。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如主任会议审议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将法规草案修改文本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便于审查人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接到文本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对照上位法以及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逐条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应当修改、建议修改”两类审查意见。
审查过程中,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依法履职尽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设区的市法规报批工作。采取“筛网式”的审查方法,逐字、逐句、逐条查看法规草案,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发函,广泛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就一些具体的有争议的条款,专门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并征求全国人大或中央相关部委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聚焦重点,把握审查标准,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职权。聚焦法规是否超越立法权限。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四个方面。为保证设区的市依权限立法,我省要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即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把握不准的,再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聚焦法规具体条文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是设区的市立法的上位法,是设区的市法规制定的依据。经过十年来的立法实践,各设区的市在立法过程中,对立法中如何严格贯彻法制统一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把握,坚定地贯彻了依法立法的原则。聚焦法规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及上位法立法精神。十年来,在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下,设区的市人大立法项目、法规内容符合立法权限及上位法立法精神,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项目中,规定最严格的保护制度,杜绝“立法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情形;严格把握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推进“放管服”,杜绝设置新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的行政审批事项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