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治报记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为了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日前,河北法治报记者采访了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杨福忠。
记者:《决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部署,请问杨教授,专门对此作出部署有何意义?
杨福忠: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一改以往党的报告把“依法治国”方面的内容放在政治建设部分去部署的传统,首次把其作为单独部分专门论述、专门部署,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这次《决定》延续了党的二十大报告的做法,在第九部分单独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部署,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凸显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这次《决定》直接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来进行部署,针对性更强,更有利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记者:《决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了哪些改革任务?
杨福忠:《决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部署,提出了改革任务。
一是坚持立法先行,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决定》提出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等。
二是聚焦高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决定》提出要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完善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等。
三是强化制约监督,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决定》提出要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构建协同高效的警务体制机制;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四是突出标本兼治,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决定》提出要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五是注重一体推进,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决定》提出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记者: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决定》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请问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杨福忠:改革与法治表面上存在紧张关系,但本质上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表明,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
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首先要破除两种错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这种观点是非常有害的,会导致实践中出现突破宪法、法律规定搞改革的做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也就是说一定要在法治之下推进改革,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不能突破法律红线。需要破除的另外一种错误观点,是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种观点过度强调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也是要不得的。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在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积累了丰富经验,主要包括: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尽快上升为法律;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