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高歌)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妥善调处了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促成存在矛盾的股东之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达成和解,不仅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是帮助公司打破经营僵局,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6月2 日,某公司成立,起初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因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其间,股东潘某曾提起公司决议纠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诉请杨某返还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多起诉讼,但一直未能解决公司内部矛盾,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今年5月9日,股东杨某向海港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以公司为被告,以股东潘某、赵某为第三人。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考虑到公司解散属于公司生死存亡问题,关系公司股东、员工等多方利益,关涉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安宁,遂秉持审慎的态度办理该案件。经过认真查阅梳理卷宗材料,承办法官发现,该公司存在的困境并非外部环境导致的经营困难,而是股东杨某与潘某因管理意见不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认为,从公司业务上看该公司属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广阔、经营潜力较大。一旦判令解散公司,等于阻断了公司发展的新路,对公司而言是巨大的损失,且员工的利益也无法保障。
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角度考量,承办法官赵玉红决定通过多种角度、多方协调、多次调解的方式,积极在僵局中寻求破解之道。
调解过程中,股东杨某与潘某因积怨较深、矛盾难以调和,一见面就开始争吵。法官只能采取“背靠背”调解法。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倾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原本对立情绪严重的三名股东逐渐冷静下来,表示他们最终目的也不是解散公司,而是希望通过股权转让解决公司的僵局状态。
鉴于三方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趁热打铁、耐心细致地分析案件,发现问题症结在于杨某与潘某相互失去信任,股权转让无法推进。在征求并筛查各方意见后,承办法官详细分析了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与顾虑,根据“症结”精准“开方”,提出杨某先将转让款进行提存,待股权手续变更完毕,潘某再提取的方案,有效搭建了沟通的桥梁、降低了交易风险。杨某与潘某均认为此法公平可信、简便易行。最终,三方在法院签署了和解协议,此案得以顺利解决。
“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在办理案件时要找准纠纷背后的争议焦点和核心诉求,把脉问诊、对症下药。一纸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赵玉红法官深有感触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