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龙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过主办法官民一庭庭长廉海燕的耐心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的良好效果。
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案件受理后被告某公司就工程质量提出反诉,并申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主办法官民一庭庭长廉海燕发现与原告王某合伙的陈某应作为本案原告共同参加诉讼,遂向原告进行释明,原告申请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廉法官就此案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就案件工程是否存在增减项,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竣工验收及是否进行结算存在较大分歧。在多次调解无果后,于4月25日依法开庭审理,在庭审中休庭的间隙,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通过庭审有了更清楚认知的基础上,主审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长达四个小时的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同时就二原告之间的合伙利润分配问题也一并进行调解,使本案及二原告间的纠纷一并得以圆满解决。
一起案件解决两个纠纷,既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企业资金负担,切实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后,青龙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延伸司法服务,在审理各类涉营涉商案件时,始终把高效审理涉企案件作为护航经济发展的重点,将调解贯彻案件始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努力创建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为县域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