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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法院:减少群众诉累 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来源:卢龙县人民法院         2023-04-26 15:28

卢龙县人民法院木井人民法庭近期办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情怀。

简要案情:原告曹某某系粉丝加工个体,2022年2月,通过案外人晋某某介绍从被告高某某处购买木薯粉。2022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货款114390元,之后被告以案外人晋某某欠被告30000元为由不发货,并于2022年2月25日返还了原告曹某某8439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剩余款项,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决该纠纷。

在法庭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情,询问双方有无调解意愿,是否可以达成调解合意。原告表示可以调解,调解意见与诉状一致。当联系被告时,被告却告知调解员,自己并非本案原告起诉书中的身份信息,但案情属实。调解员遂进一步询问其信息及案情,被告称自己名叫顾某某,在该买卖纠纷中,因原告与案外人晋某某系合伙关系,而晋某某与自己有其他买卖纠纷,故不能返还原告30000元货款。被告认为自身利息受损,表示坚决不能调解。调解员告知原告该情况,建议变更被告信息重新起诉,待立案后处理该纠纷。但原告表示被告信息无误,表示不需变更。调解员遂将该案转立案处理。

立案后,承办人依法向当事人双方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当天,原告曹某某、被告高某某及顾某某均到庭。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做了充分、有效的沟通,了解到本案原告实际上是将货款转账到了一位名叫高某某的银行卡上,而该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是顾某某。原告也和顾某某说明了与案外人晋某某并非合伙关系,仅仅是通过晋某某介绍才联系上顾某某,并从其处购买木薯粉一事。顾某某也说明了自己与晋某某之间确实存在其他买卖纠纷,将与晋某某的纠纷与扣押原告的货款混为一谈,当即表示返还原告剩余货款并当场履行交付。

在法官的积极沟通与引导中,不需原告变更诉请亟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实际债务人履行义务、原告递交撤诉申请,该案顺利办结。

“越是细微之处,越是彰显为民服务的温度,越需要拿出实招硬招”。在审判实务中,我们要灵活运用工作方法、聚焦当事人核心矛盾,减轻、减少当事人诉累,促成纠纷化解,提高司法效率。用落细、落实的行动,用心、用情做好群众工作,真正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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