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杨咏钦 高驰)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两个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过程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促成一件涉及企业和个体养殖户合同纠纷案件达成和解。7月16日,双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徐某某与秦皇岛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秦皇岛某公司与个体养殖户徐某某在履行借款协议和养殖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徐某某应向秦皇岛某公司给付款项200余万元,并根据给付情况计算利息。案件经过再审后,徐某某向秦皇岛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秦皇岛市检察院在充分阅卷和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基础上,厘清案件事实,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但是,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本案在执行程序中因利息的不断累计和案外人王某某对扣押物提出异议,致使本案尚未执行完毕。本案一方面涉及个体养殖户面对持续增加的大额利息已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及企业资金回笼困难,希望尽快摆脱诉累减轻经营负担的问题,并且当事人双方都有和解的诉求。对此,秦皇岛市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通过促成和解最大限度实现双方合理诉求。
秦皇岛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徐某某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体养殖户。和解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大中型企业和个体养殖户各自经营状态、发展需求,找到调和矛盾冲突的利益平衡点。在检察机关的组织和引导下,经过多轮协商、座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秦皇岛某公司减免部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当前执行扣押物变卖价款为限一次性解决纠纷,徐某某妥善解决与案外人王某某的债务纠纷,确保案件不因此发生执行回转。
本案双方当事人和解事项也涉及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秦皇岛市检察院与执行法院充分对接,形成合力。在检察机关对秦皇岛某公司、徐某某和解工作基础上,执行法院重点开展徐某某与案外人王某某纠纷化解工作,检法两院共同引导三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同步和解。执行法院充分分析双方权利、义务,从案件事实、法律责任、诉讼成本方面积极做好徐某某与王某某释法说理工作,引导双方自愿通过和解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纠纷。7月11日,徐某某与秦皇岛某食品公司、案外人王某某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达成三方执行和解协议,徐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纠纷同时得以妥善解决。7月12日,徐某某自愿撤回民事监督申请。
秦皇岛市检察院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通过促成和解,为企业发展清障助力、为人民群众解忧脱困。秦皇岛市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