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报告令》,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报告令》。
今年1月,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系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男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其婚内财产。
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防止当事人隐藏、转移、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1月11日,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报告令》。
该《报告令》明确了当事人申报财产适用条件、申报期限、申报财产的范围、豁免情形以及拒不申报、逾期或者未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根据《报告令》,双方当事人需申报的财产范围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夫妻共同财产。
该《报告令》告知了财产申报的豁免情形: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同时要求夫妻双方应如实申报收到报告令前一年内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报告令》还告知了拒不申报、逾期或者未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制裁,构成虚假诉讼的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山海关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报告令》,是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明确了当事人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强化当事人法律责任,可以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困难,有利于形成更加诚信、高效、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