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卢龙县人民法院木井人民法庭主动融入发展大局,拓宽政治视野,从服务乡村产业振兴、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主动作为,为农村社会稳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期办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使农民工就业权益得到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2年6月16日下午5点50分左右,原告经第一被告杨某平雇佣,在第二被告秦皇岛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院内进行彩钢瓦安装过程中,从梯子上掉下摔伤。原告摔伤后立即回家休养,次日因疼痛难忍到秦皇岛市第二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第一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明知第一被告不具有相应资质,仍向其发包高空作业工程,应与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平、秦皇岛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赔付其经济损失32000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平雇佣魏某飞为其帮工,从事有一定危险性的高空作业,无证据证实在其上岗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高空作业培训,对魏某飞受伤后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秦皇岛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对杨某平承包资质进行审核,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魏某飞在作业过程中注意安全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魏某飞受伤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魏某飞承担30%的责任,杨某平承担50%的责任,秦皇岛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20%的责任。经主办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即时履行。
在农村,雇工现象非常普遍,有的雇工及雇主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在从事雇佣工作时造成他人或自身伤害的事情时有发生。作为基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较多,同时也承担着厘清过错责任分担、对雇工雇主提供普法教育的责任。本案用调解这根“线”贯穿整个工作流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以情理法理为抓手;立足“事清责明”、准确“释法析理”,充分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不仅圆满化解了该案纠纷,更是兜住、兜牢了民生底线,保障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彰显了执法为民的司法温度。